林铮辉 | 律师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 执业22年
擅长:船舶碰撞与触碰、海上油类和化学品污染、货运代理、提单、货物索赔、货物/船舶保险合同、海上救助、强制打捞、海上人员伤亡、融资租赁及租约、涉外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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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面咨询 收购个人股权时容易忽视的税法责任及后果

    自然人持有公司股权目前已经非常普遍,个人股权的收购与转让也成为股权并购的一个重要内容。但由于个人股权并购私下处理较多,且参与方的税法意识不足,许多收购方对自身的法定税务责任不是很清楚,导致在股权定价上出现一些不利的局面。下面简要介绍分析容易被收购方忽视的税法责任和可能的不利后果,供投资者参考。

     

    一、收购方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应履行法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法规定,个人对其股权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收购方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因此在支付股权转让款时,收购方应当扣留对方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收购方应扣未扣所得税的,可能面临未缴税款50%到三倍的罚款。

     

    二、阴阳合同属偷税行为,会导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在当前的商业环境下,一些习惯性逃税的生意人在转让股权时通常要求签订阴阳合同,即给政府部门备案的股权转让价格低,而实际交易的价格高,用以逃避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收购方为降低收购成本,往往也配合转让方的偷税行为。由于在此情形下的收购方是税法上的扣缴义务人,阴阳合同行为构成了虚假纳税申报,可能会引起高额罚款(未缴税款的50%到五倍),构成犯罪的,要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阴阳合同给收购方增加隐性收购成本

    除了收购方在阴阳合同上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在商事交易上,就纯粹的收购成本而言,也不利于收购方。根据有关税法规定,收购方在获得股权后,在将来某个时间点上再转让其收购的股权时,确定其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额为其当前转让价和前次的股权收购成本的差额,由于前次股权收购价被故意压低,导致此后股权再次转让时的所得额被人为拔高,当期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就会大幅增加。因此不难得出结论,收购方在前次收购股权时为转让方逃掉的所得税,将在今后自己的股权转让中由自己全部买单。

    因此,收购方在收购自然人的股权时,应当考虑自身的代扣代缴义务和坚持真实的购买价,并在股权转让中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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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风采
基本资料
教育背景: 曾在国内某知名企业从事船舶驾驶、航运管理工作,并曾担任某跨国上市公司的中国区法律总顾问。
社会职务: 曾在国内某知名企业从事船舶驾驶、航运管理工作,并曾担任某跨国上市公司的中国区法律总顾问。
工作经历: 曾在国内某知名企业从事船舶驾驶、航运管理工作,并曾担任某跨国上市公司的中国区法律总顾问。 自2000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已办理过数起重大的船舶碰撞、海上人身伤亡、船舶油污污染、船舶建造与买卖等复杂案件,拥有超过10年的诉讼代理经验。林铮辉律师拥有丰富的航运、保险、企业管理的知识和经验,先后获取了远洋船长资格、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水路货物运输经济师资格、保险公估从业资格和企业管理咨询师资格,可以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法律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1992年至2000年 福建省轮船总公司 船舶驾驶员 2000年至2003年 厦门志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3年至2005年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5年至2010年 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0年至今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邮箱: linzhenghui@pola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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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语种:汉语、英语
工作范围:英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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