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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面咨询 无单放货纠纷中实际托运人认定分析
《海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实际托运人或交货托运人的约定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没有对是否需要承运人知晓实际托于人的身份或是否需在提单上记载为托运人等做出规定,上海海事法院及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以往对交货托运人(实际托运人)的认定都比较宽松。但是,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近年来法院审判思路发生了改变,要求不能对承运人客以太高的注意义务,应承运人在货交承运人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托运人的身份,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主张实际托运人一方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似乎也排除了记名提单下,实际托运人依据提单主张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权利。
对于fob贸易术语下的卖方,为保护其合法利益,我们建议在提单签发环节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求承运人签发指示提单;
(2)无论是任何形式的提单,都要求承运人在托运人一栏将其记载为托运人;
(3)以书面方式让承运人知晓作为实际托运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