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川 | 律师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执业22年
擅长:海商海事、供应链金融、国际贸易、保险、自贸区及涉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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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面咨询 无单放货纠纷中实际托运人认定分析

    《海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实际托运人或交货托运人的约定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没有对是否需要承运人知晓实际托于人的身份或是否需在提单上记载为托运人等做出规定,上海海事法院及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以往对交货托运人(实际托运人)的认定都比较宽松。但是,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近年来法院审判思路发生了改变,要求不能对承运人客以太高的注意义务,应承运人在货交承运人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托运人的身份,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主张实际托运人一方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似乎也排除了记名提单下,实际托运人依据提单主张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权利。

    对于fob贸易术语下的卖方,为保护其合法利益,我们建议在提单签发环节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求承运人签发指示提单;

    2)无论是任何形式的提单,都要求承运人在托运人一栏将其记载为托运人;

    3)以书面方式让承运人知晓作为实际托运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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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资料
教育背景: 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研究生毕业于厦门大学。
社会职务: 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厦门调解中心调解员
工作经历: 陈川律师执业前拥有国企、外企及外贸公司从业务到高管的实务经验,并且在从事国际贸易过程中处理了涉及大宗进口货物的海商、保险类纠纷的复杂诉讼。由于拥有10年企业实务经验并兼具理科与法律的专业功底,陈川律师自2000年执业以来逐渐成为复合型、专业型的优秀律师,业务范围涵盖海商海事、国际贸易、供应链金融、自贸区及涉外等领域。陈川律师原为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1年10月作为特殊人才引进天衡并成为合伙人,现任天衡所管委会委员、海事海商部主任。 其代理的“华顶山”轮沉没系列索赔案件,成为全国首批经确权之诉转入普通程序并打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案例,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 代理江苏中保应诉可口可乐公司保险纠纷案,打破了保险公司在面对大保单客户时难以拒赔、难以胜诉的长期不利情况; 代理厦门某外贸公司止付信用证欺诈案,成功通过司法手段止付并赢得胜诉,为厦门的外贸公司避免了巨额外汇损失; 代理厦门太保起诉川崎汽船(中国)有限公司货损保险追偿案,打破了外轮以台风为不可抗力要求免责的抗辩理由; 代理众多货主向“恒辉2”轮的非法留置行为提起诉讼,向行业内由来已久的船东被拖欠租金后以留置货物索要赎金将风险转嫁给货主的不当做法说不
专业著作: 《终审不终,生活何以继续?——关于终审权的法律思考与修法建议》发表于《中国律师》2002年第11期,获厦门律师实务研讨会优秀论文奖; 《金融危机下外经贸企业面临的纠纷的新类型》发表于《厦门国际经贸》2009年第2期,转载于《物流时代》2009年第3期; 《两岸律师在海商海事业务中的合作前景初探》参加第一届海峡律师(厦门)论坛; 《律师在构建两岸经贸供应链模式中的作用》参加第三届海峡律师(彰化)论坛荣获第一名,作为厦门律师代表赴台参加海峡律师(彰化)论坛,发表于《中国律师》2013年第7期。
邮箱: chenchuan@tenetlaw.com
律所地址:
工作语种:汉语、英语
工作范围:英国、美国、德国、俄罗斯、加拿大、法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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