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加工业隐名股东合作(;) 本合同的特点是企业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并非工商登记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而是隐名股东,至于实际出资人为什么不出现在工商登记上,则有各种现实原因。为了保护隐名股东的利益,名义出资人与隐名股东签订本协议,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利润分配和风险分担、可能产生的股权争议。同时,由于隐名股东拥有运营企业的能力,将该合作企业承包给隐名股东经营,名义出资人不参与企业经营,按月领取约定的利润。 (;)本协议重点是保护隐名股东的各种利益,从工商登记的法律效力角度看,隐名股东处于弱势地位,与一般的股东合作有较大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