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新成立时轻视内部股权的安排,对公司股权的分配漫不经心,在公司发展的关键时刻,问题就象火山一样爆发,阻碍企业的健康成长。
股权的筹划与安排看似简单,其实蕴涵很多重要的法务与财税道理。
公司陷入“股权僵局”
案例:爱多电器
爱多的股权分布是这样的:
胡志标:45%,陈天南:45%,益隆区:10%
律师点评:
这样的不合理股权安排,为后来的利益争夺埋下了隐患。在决策时如果胡志标占和陈天南的意见一致肯定没有什么问题的。但如果俩人存在分歧则会形成对峙的局面由于两人所持有的股份都是45%,都不是控股股东。最后起决定作用的反而是持有10%的小股东益隆区。爱多最后失败的原因很多,其中股权安排不合理造成僵持不下的局面,影响企业度过危机,应该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上面的这种现象称为“股权僵局”。除了双方相持不下以外,大股东在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时受制于小股东,也是股权僵局的一种情形。
如何解决这些股权筹划不合理的问题呢?律师提供三个建议:
建议1:安排股权时设计一个绝对控股的股东。例如有一个股东所占的股份超过50%。
建议2:为了避免大股东在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时,受到小股东的牵制,可以在章程里进行事先安排。
例如:甲乙合组一个联营公司,董事会为5人,甲方4人,乙方1人,并规定每次董事会至少有4人参加,且应包括甲乙双方代表。
简单看来,甲方占有董事会的多数席位,肯定对合资公司有控制权。但是,甲方没有考虑到在需要股东一致同意时,如果乙方与甲方的意见不统一,乙方代表不来参加董事会相关的决策,公司就不能通过了相关决议,此时乙方反而占了主动地位。
所以,甲方应在组建公司时,建议公司的章程作出如下的规定,关于董事会的召开:
1)应至少有4名董事出席,应包括甲乙双方代表;
2)如果因为一方未参加,应提前7天通知召开另外一次董事会;
3)在重新召开董事会时,任何4名董事参加会议,均认为是符合法定条件,并可以做出任何董事会决定。
公司章程作出这样的规定,就可以在乙方故意不来参加董事会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表决,不会影响公司重要决策的安排。
建议3:如果公司成立时,两个(或以上)主要股东持有的股份是一样多,解决的办法,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增资扩股时,根据股东参与经营的业绩,确定其在新增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这样安排,就可以使得主要的经营者能够控制公司的运作。
例如:A和B分别持有某公司的40%的股份,C占20%。A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B平时什么也不管,只是到年底才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
为了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公司可以在增资扩股时,让A多持有一些。假设公司扩股100万股,可以让A占其中的60%,B占30%,C占10%。这样一来,就可以使得公司的命运掌握在主要的经营管理者A手上,从而使公司可以避免遭受“股权僵局”所带来的危害。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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